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厅[2013]5号
各项目牵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教师资培养体系建设,提高职教师资培养质量,“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开发100个职教师资本科专业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2012年10月,经严格遴选、评审,确定43个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作为项目牵头单位。为加强项目管理和规范项目实施,经商财政部,特制定《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6月7日
附件
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过程,提高项目开发质量,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以加强“双师型”职教师资培养为目标,遵循职教师资培养的规律和特点,突出职业学校对专业师资的能力要求,开发覆盖职教师资培养过程的系列成果,促进职教师资培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升职教师资培养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 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2013年-2015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组织具备条件的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开发100个职教师资本科专业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具体包括:88个专业项目(项目编号为VTNE 001至VTNE 088)和12个公共项目(项目编号为VTNE 089至VTNE 100)的成果。
第二章 过程管理
第四条 申报与立项。按照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具备职教师资培养资质和研究基础的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进行申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公示后批准立项。
第五条 开题。主要审查项目内容的充实性、项目计划的科学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和人员分工的合理性等。对未通过开题的项目要限期进行复评,复评仍未通过的取消立项资格,另行遴选项目牵头单位。开题采取相对集中形式进行,时间截止到2013年7月。
第六条 阶段检查。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检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每年1月,下发本年度项目开发工作方案。
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并进行复检,复检仍未通过的,取消项目承担资格,项目参与单位退还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期检查时间截止到2014年6月。
第七条 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前,项目牵头单位要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自评,提交自评材料和全部成果。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准予结题;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复评,复评仍未通过的,取消项目承担资格,项目参与单位退还已拨付的项目经费。结题验收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
第三章 成果要求
第八条 专业项目成果主要包括:专业教师标准、专业教师培养标准、评价方案、课程资源等。
1.专业教师标准。指职业学校教师职业标准在专业层面的具体化,包括专业教师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养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2.专业教师培养标准。主要包括培养方案和培养条件,其中:培养方案包含专业培养目标、学制要求、主干学科、课程体系、专业主干课程、主要实践环节及教学安排等;培养条件包含培养过程所需的师资、实验实训设施设备、企业实践以及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实践等方面的要求。
3. 培养质量评价方案。主要包括:评价目标、评价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内容。
4. 课程资源。主要包括专业课程大纲、主干课程教材及数字化资源。专业课程大纲应明确课程的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学时分配、教学方法与手段建议以及考核方式等。开发不少于5门专业主干课程对应的教材,教材开发应遵循相关规范,将理论与实践、技术与教育、学校培养环节与企业及职业学校教育实践环节有机结合。数字化资源包括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或演示文稿、教学录像、教辅材料、实践教学资料等,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展示教师先进教学理念和方法,具有共享开放性,能够服务学习者自主学习。
第九条 公共项目主要针对职教师资培养的共性需求和内容进行研究与开发,成果包括:创新职教师资培养模式与制度,借鉴和引进国外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育类公共课程,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资源平台,研制专业大类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与考试大纲等。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条 项目是教育部和财政部委托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开发的,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教育部。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开发人员享有以作者身份署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出版及相关应用、推广工作。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项目成果从事商业活动或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形成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试验论证后,可用于项目牵头单位本专业职教师资本科培养实践。项目开发的主干课程资源等成果应按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成果经遴选、评审后,可纳入“教师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计划”予以推广和应用。
第十三条 为维护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与合法使用,教育部与各项目牵头单位签署《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协议》,根据该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各项目牵头单位应事先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开发人员签署《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项目开发确认书》。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项目开发的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组织编写《项目开发指南》,统筹指导项目开发工作,对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项目评审、实施、督查、验收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监管本单位所牵头的所有项目与资金,要将项目开发与专业师资培养密切结合,整合本单位优质资源支持项目开发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其他项目参与单位充分有效地参与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开发的组织和实施者。负责组建由本科高校、职业院校、职教研究机构和行业企业人员等组成的项目开发队伍,制订项目开发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开发,确保项目开发进度和预期目标;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每个项目150万元的标准,对项目开发工作给予支持。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开发所需的调研论证、设备与耗材、开发制作和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监管,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管理费等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