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行〔2017〕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更好地保障对外工作开展,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伊朗等国家(地区)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省部级人员按规定安排普通套房的,住宿费及按固定比例收取的服务费据实报销;服务费无固定比例的,按不超过住宿费的5%报销。工作涉密、任务紧急且飞行时间超过6个小时(含中转航班)的,经事先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省部级人员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五、各市县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严禁将住宿费等不宜包干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切实提高预算绩效。对违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表(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
财 政 厅 侨务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