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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

印发《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务

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学院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1228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学院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全院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通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院各级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级党的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学院党务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更好调动全院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师生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等的街接联动,统筹各层次、各方面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校,依法办学,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在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分级负责,党委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领导体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学院各级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本单位、本部门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广大师生员工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学院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师生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组织、党员和师生公开。

第八条  学院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等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学校改革发展目标、规划等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发展等决策情况;涉及党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重大决策;学校编制、机构调整等重大决策;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组织的重要制度和规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员活动日等情况;

(四)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广大师生,党员和广大师生意见建议听取、办理、反馈,帮助党员和广大师生解决实际问题,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和广大师生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五)换届选举、学院党委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基层党组织的设置、领导班子构成及职责和分工、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考核奖惩、评比表彰、年度党建重要活动安排、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员基本情况;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党员领导干部社会兼职和因公出国(境)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情况;党内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

(七)经党委研究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院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委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有关决策情况;涉及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计划、内部改革事项、内部管理制度、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涉及队伍建设计划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选拔、引进和聘用等情况;涉及职级晋升、绩效分配、福利待遇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的各项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三)党组织的工作计划、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情况;

(四)部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工作分工、党组织换届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年度评优评先和考核定级、年度总支、支部重点活动安排、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员基本情况;

(五)其他经本总支、支部研究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学院党委党务公开目录,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编制学院纪委党务公开目录,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编制本总支、本支部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和工作实际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学院党委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组织内或者向全学院公开。

第十二条  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明确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党务公开目录编制实施后,公开事项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需经过审批程序。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和党委办公室统筹协调的要求,学院党委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初研究提出年度党务公开方案,拟定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审核。党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年度党务公开方案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公开。

(三)审批。学院党委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的党务公开方案报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事项报学院党委书记审批或者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超出职权和党务公开目录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学院党委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学院党委应该公开事项由各党委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学院纪委应该公开事项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应当公开事项由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列入党务公开目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有关部门、党组织应当向学院党委说明原因并提出公开意见。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党员活动场所和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学院官网进行发布。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师生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等方式。

拟通过新闻媒体、学院官网公开的, 由学院党委宣传部按照党务公开方案要求实施。拟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承办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按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党委新闻发言人根据学院党委授权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时限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一)长期公开。学院党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

(二)定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可以视情况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公开一次。

(三)分阶段公开。阶段性的工作应当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公开。

(四)即时公开。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特别是党员和广大师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处理情况,可以公开的应当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公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问题的处理情况,经学院党委同意可以适当延期公开。

第十八条  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广大师生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制度。学院召开党委会,特别是研究学院重大事项或者与党员和广大师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党员旁听。

(二)学院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党代会代表列席党委会及党委有关专题会议。

(三)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制度。学院党委应当及时准确向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内情况,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四)党内事务咨询制度。学院党委在酝酿、讨论、研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问题时,对适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咨询学院相关党组织、党员的意见。

(五)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学员党委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听取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建议,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还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建议。

(六)重大事项全院公示制度。学院党委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内容,综合采用事先、事中、事后等方式,通过学院官方网站、会议文件等平台载体进行公示,让党员和广大师生积极参与重大决策。

 

第四章  公开的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保密审查机制。学院党委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排党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公开。对是否涉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应当报上级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公开的党务信息合有涉密、敏感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涉及党员个人信息的,应当注意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各党委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时, 应当对公开后可能产生的與情或者影响进行预判, 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严格发布程序,明确发布时限和要求,及时准确发布学院重要党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在公开重要党务信息时,按照“谁公开、谁解读”的原则同步推进政策解读工作,有关部门、党组织对亮点、热点、难点内容进行公开解读。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宣讲解读、传递权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與情分析和與论引导机制。党务信息公开后,党委办公室会同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與情监测并进行分析研判,为启动应急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承办部门应及时予以澄清、补充、纠正,并做好党员和群众正确引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因党务公开引起重大與情反应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意见反馈机制。重要党务信息公开后,承办部门应当畅通党员和师生反映渠道,注意收集党员和师生意见建议,并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予以反馈。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归档管理机制。党务信息资料、党员和师生意见建议以及处理反馈情况等,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文档档案,便于查询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开展党务公开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学院党委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定期向有关党员和师生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及时公布评议结果,主动听取党员和广大师生意见。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学院党委通过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各部门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整改;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贵任。

(一)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时限等进行公开,或者随意公开党务公开目录外事项的;

(三)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四)紧急情况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

(五)违反党的纪律和保密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