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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院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学院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0号(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桂教章核〔201528号),第十八条规定:“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立常设和非常设机构及议事协调组织,协助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为做好学院非常设机构及议事协调组织(以下统称“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分工

(一)学院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学院党委、行政为完成某些跨部门、跨分管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指挥部等)。

(二)学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作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学院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或职责)所设在的职能部门(统称办事职能部门)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协助相关审核和管理工作。

(四)议事协调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置管理,主要对应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如《高等教育法》、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以及学院《章程》等。

二、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论述。201311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如“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论述。20083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明确指出:“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再保留的,任务交由职能部门承担。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

(三)国务院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规定。2008321日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中央和国务院有其他有关论述。

三、编制学院常设机构名录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编制《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常设机构名录》,经院长审核、党委书记签批后印发。《常设机构名录》注明印发年度,如机构发生变更的,应于次年1月中旬印发新的年度《常设机构名录》。

(二)加强常设机构的设置管理。常设机构必须设立有据,以上级机关文件规定、机构编制部门批文、学院章程规定以及学院设立常设机构的文件等为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机构,应予清理明确。要特别注意冠名为“委员会”和“办公室”等是否为常设机构。

(三)加强常设机构的沿革记载。党委组织部编制《常设机构名录》时,应附《机构沿革》以备查,载明每一个机构的设立批准文件的发文时间、名称、文号,以及变更的情况。

四、清理编印议事协调机构名录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编制《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议事协调机构名录(年度)》,经院长审核、党委书记签批后印发。《议事协调机构名录》注明印发年度,如机构发生变更的,应于次年1月中旬印发新的年度《议事协调机构名录》。

(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责和组成办法。对于上述清理后编印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录》内的议事协调机构,党委组织部应组织审核机构职责和人员组成办法,列入《议事协调机构名录》的正文或附件,或以《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责和组成办法》另行文印发。新设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办法应在设立文件载明

五、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和新设

(一)调整原有议事协调机构。因人员变动需要调整原有议事协调机构的,一般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职能部门负责起草调整文稿,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会办核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院长及党委书记审定、签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党委书记或院长的要求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起草调整文稿。

(二)顺应设置新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新设议事协调机构。如上级发文明确规定学院应设置新的议事协调机构,一般由办事职能部门提出是否相应成立新的学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院长及党委书记审批意见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党委书记或院长的工作要求由指定部门负责起草调整文稿。

(三)自主设置新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均可以提出自主新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动议,由主要领导召集、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在严格对照上级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经研究协商取得基本共识后,再进入公文拟制程序。

(四)加强议事协调机构“合法性审核”。办事职能部门负责起草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或新设文稿报学院办公室核稿时,应附上原学院议事协调机构成立的文件、上级关于该项工作的最新规定文件、以及上级要求学院对口成立该项工作相应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规定等。学院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均应加强合法性审核,依法依规设置议事协调机构。

六、处理好议事协调机构的几个关系

(一)注意处理好议事协调机构与“一把手”责任制的关系。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责任制或者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均应在学院工作中党委有会议、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但这与必须成立“领导小组”、“一把手”必须担任“组长”并不形成逻辑关系。因此不应简单地把两者划等号,也不应因成立议事协调机构而改变或变相改变既定的领导分工负责制和部门职能责任。

(二)注意处理好议事协调机构与决策机构的关系。多数的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是便于协助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党委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是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应做好议事协调工作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的定期研讨的制度安排和工作运行的有机衔接,不应以议事协调机制代替和包办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机制。

(三)注意处理好议事协调机构与工作例会的关系。应充分发挥现有工作运行体系的工作例会的作用,对于其中可以代替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机制的工作例会,应在有关工作例会中明确有关内容和职责。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