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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1755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提高公房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桂发〔2014 9号)精神,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结合学院实际,本办法提及办公用房主要指的是按照学院机构设置,用于办公性质的房屋,包括学院领导、党群、行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后勤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以及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等服务用房,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使用的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学院办公用房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调配,集中安排、适当预留,定额配置、超额腾退的原则,坚持向教学和科研一线倾斜的方针,坚持合署办公、资源共享的理念。

第四条工作人员办公室实行学院、部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办公室负责制定使用原则,核定分配面积,并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各部门、各单位须向学院办公室上报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核定学院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为:

(一)副厅级:24平方米/人;

(二)正处级: 18平方米/人;

(三)副处级: 12平方米/人;

(四)科级及以下: 9平方米/人。

学院按照机构设置、干部职数、人员数量等,综合进行定额配置核算,采取按职务套面积,以面积定房间,最终面积不足1标间的暂按1标间计算,确定学院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凡是超出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室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始使用功能。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人员调整确需增加办公室的,应先由部门、单位内部调配解决,内部办公室不能满足需求的,向学院办公室申请调剂解决。

第七条工作人员在不同部门(单位)同时任职的,仅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室,其他任职部门(单位)不安排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室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时须及时腾退其使用的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将其腾退的房屋上交学院办公室进行处置。

第九条办公室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向后勤管理处申请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43号)有关精神,为行政人员单独建设的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二条执行;设备用房使用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三条执行;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使用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服务用房。由有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学院结合实际在教学科研单位及部分党政部门、教辅后勤服务部门配备会议室,主要用于召开部门、单位内部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这些用房由宣传、教育技术、系部、后勤保卫等有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使用办公用房,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监督。学院成立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监察审计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定期开展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有关规定相矛盾的从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